尊敬的学生家长:

    你们好!一年一度的春节就要到了,为满足孩子们燃放烟花爆竹的兴趣爱好,又切实保障孩子们的人身安全,请你们在春节期间自觉遵守《镇江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暂行办法》)有关要求,并带领孩子们做到以下几个方面:

    一、严禁在《暂行办法》规定禁止燃放的十二类场点燃放烟花爆竹。1.影剧院、体育馆、比赛进行中的体育场、游乐场、会堂、车站、码头、大型百货商店(场)、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;2.粮、棉、油、麻、日用工业品等可燃物资仓库,露天堆场;3.易燃易爆生产、储存单位及周围100米范围内;4.军事设施、自然保护区、古建筑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;5.国家工作机关、重要供电设施、通信枢纽;6.医疗机构、幼儿园、中小学校、大专院校、敬老院;7.架空电线和邮电通讯、有线广播、电视线下方;8.各类建筑物的阳台、窗台、走廊、屋顶;9.草堆、草地、芦苇滩(堆)、山林;10.不具备烟花爆竹燃放条件的棚户区等居民小区。11.宾馆、酒店、酒吧、饭店、歌舞厅、网吧等公共场所的室内。12.其它容易引起火灾、爆炸的危险场所,以及有特殊环境保护要求的区域。

    二、禁止燃放市安监局当年公布的烟花爆竹品种以外的品种。产品标有危险等级为A级、B级的或注明由专业人员燃放的产品禁止燃放。

    三、要正确选购,规范燃放烟花爆竹。要到具有经营(零售)许可证的商业网点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,非正规厂家生产的伪劣、超标烟花爆竹产品,危险性高,事故率大。要认真阅读产品包装上的燃放说明,掌握正确安全的燃放方法,并按照说明方法燃放。即使是合格的烟花爆竹,不正确的燃放方法,也可能带来危害。在燃放时,不得向行人、车辆发射、投掷,不得侵犯他人人身、财产安全;不得在建筑物内、屋顶、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;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、集体及他人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。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,应当有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。一定要等火星熄灭,确认安全后,方可离开。

    各位家长,为了孩子的平安和家庭的幸福,为了减轻环境压力,请您和您的孩子尽量不放或少放烟花爆竹,为维护安全、文明、有序、和谐的社会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。

    此致

    敬礼!